下落不明的继承人能否继承遗产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如果继承人因未知原因下落不明,其是否仍享有继承权呢?本文试举一例予以解读。
【案例】朱志奎生前系残疾人,一直与父母一起生活,并由父母照顾。父母去世后,朱志奎晚年由其姐姐朱玉华照顾。2022年6月11日,朱志奎去世,朱玉华与弟弟朱志忠为其办理丧葬。朱志奎去世时在某区留有一套50余平方米的房屋,经评估价格为33万余元。朱志奎生前未立遗嘱。朱志奎共有兄弟姐妹三人,分别为朱玉华、朱志忠及朱志伟(于1997年死亡)。
2024年8月,作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朱玉华以朱志忠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朱志奎的遗产,朱玉华要房子,朱玉华给朱志忠房屋折价款15万元。其提出的主要理由为:朱志奎是一名残疾人,未婚无子女,和父母一起生活,朱玉华从退休后就一直照顾他们,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朱玉华与朱志忠分割继承。
朱志忠答辩提出:我弟弟朱志伟在1997年去世时有一个遗腹子叫于某,已经多年没有联系了。朱玉华所述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照顾义务,我是认可的,但朱志伟的子女也应分得一定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朱志奎去世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其兄朱志伟先于朱志奎死亡,应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本案庭审中,朱志忠陈述朱志伟有子女,名字为于某,朱玉华陈述不清楚朱志伟是否有子女,朱志忠亦无法提供于某准确身份信息及联络方式,本院向公安机关查询,亦未得到有效信息。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朱志伟的子女代位继承的遗产由继承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办理公证提较为适宜,且为保障无法通知的继承人权益,应在提存后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朱玉华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多分,本院酌定朱玉华、朱志忠、朱志伟子女各自继承的份额为50%、35%、15%。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故本案朱志伟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遗腹子于某代位继承。《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在无法查找到于某目前下落时,法院判决为其留下应代位继承的份额,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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