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所呼 法有所应

江西农业农村融媒体 2025-09-29 11:13:53 订阅

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而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其涵盖范围广泛,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为适应治安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应对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今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一、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更有力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频发。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从很小的违法行为开始的,如果惩治不力,容易走向严重刑事犯罪。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精准惩戒+刚性矫治+严打侵害”的组合拳,针对这一现象精准施策,对14周岁至16周岁及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周岁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执行拘留。这一调整,极大压缩了过往对一些违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范围。此外,针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特定场所保护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予以明确回应: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的,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二、被打还手不算互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办理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努力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取得良好效果。但与此同时,在治安管理领域,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倾向于“和稀泥”式执法,导致“被打还手就是互殴”的观念一度先入为主。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一规定有效构建衔接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规范体系,为公民对抗不法侵害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将正当防卫条款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让公民制止不法侵害更有底气,也更有利于公安机关分清是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遛狗不拴绳,可能会受到处罚

近年来,违规饲养烈性犬、犬只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人们反映强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两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这两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处罚。处罚时根据案件情况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违规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处罚;对虽不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但饲养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处罚。对涉养犬纠纷,公安机关要注重依法处理,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四、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实现有效衔接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列入应处罚行为;把虐待所监护、看护的幼老病残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列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这些新增内容大多与近些年来的数个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相呼应。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抢夺公共交通驾驶操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法律内容相互衔接,形成了完整的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的法律体系。

以良法为舟,以善治为桨。随着新法即将于2026年1月1日起落地见效,执法者将以法为尺、公正施为,让法治力量护航社会安宁,以良法善治为新时代治安管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责任主编:陈浩
10
0
写评论

发布
取消
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