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养老合同后反悔能否申请退费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养老院签订了养老合同,其中约定,在交款后的5天考虑期内可以申请退款。可我在第三天口头申请退款后,养老院却没有回复,两天后,又以我没有书面申请为由拒绝退款。请问:在养老合同中养老院并未明确退款时须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养老院的做法对吗?
读者:古××
古××读者:
养老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应当退款。
姑且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即全社会应当给予老年人更多、更好的关心、关照,仅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本案,鉴于养老合同中已经明确,你在 5 天的考虑期内可以申请退款,也就意味着你在对应时段内享有解除养老合同的权利,而你申请退款恰恰是在5天内。同时,基于养老合同是由养老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未与对方协商所拟定,对全体入院老人都适用,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正因为养老合同没有就申请解除是采用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进而能够作出两种方式均可的解释,自然也就应当作出不利于养老院一方的解释,你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方式提出申请。更何况你在第三天口头申请退款后,养老院如需有书面申请,应当即告知你,其没有回复,无疑属于恶意拖延。针对此类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养老院的不正当行为,并不能导致你时过5天便失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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