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政策摘要:202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7元、129元和131元。各地要引导农民合理种植,加强田间管理,促进稻谷稳产提质增效。
      执行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243号)、关于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4〕40号)。
      执行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稻谷补贴
      政策摘编:通过实施稻谷补贴政策,稳定稻谷产能,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加快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从更高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全省稻谷实际种植者。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及按户核实登记的水稻种植面积,测算每亩稻谷补贴标准。
      执行文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建〔2023〕26号)。
      执行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摘要: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各县(市、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发包到户的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全省统一执行112元/亩的补贴标准。
      执行文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3〕37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四、扩种油菜
      政策摘编:为支持我省做好农业生态发展,深挖油菜扩种潜力,不断提升油菜产能,保障食用植物油有效供给,协调推进绿色种植,不断提升耕地质量,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高质量发展。省级将资金测算分配到各设区市,设区市二次测算分配到县(市、区),进行补助。
      执行文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3〕39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五、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
      政策摘编:用于支持全省开展2024年粮油等重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深入实施种植业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有效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单产水平的提高,推动全省种植业生产绿色提质增效,提升产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执行文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3〕39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六、农机购置
      政策摘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包括种植业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等20 大类 42 小类 114 个品目,以及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谷物烘干中心、连栋温室等7个成套设施装备。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高速插秧机、抛秧机、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等重点机具测算比例经备案同意提高至35%。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执行文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3〕39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七、轮作休耕
      政策摘编:主要用于支持双季稻和冬油菜生产发展。通过开展耕地轮作,着力稳定双季稻、扩大稻油轮作面积,保障粮食油料有效供给,提升耕地质量,推动粮食油料高质量发展。省级将资金测算分配到各设区市,设区市二次测算分配到县(市、区),进行补助。
      执行文件:见省财政厅文件。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八、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政策摘编:目前我省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已覆盖全省,保险保额1100元/亩,财政保费补贴80%、农户自缴20%。
      执行文件: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明确部分中央政策性险种提标降费相关标准的通知(赣财金〔2022〕1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关于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的通知(赣财金〔2024〕7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配合省财政厅金融处。
      九、集中育秧设施建设
      政策摘编:加快推进水稻油菜等主要农作物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有利于抢农时、育壮苗、防灾害、增产量、提效益,对稳定发展双季稻,统筹水稻油菜轮作,推进多熟制种植模式创新和应用,促进粮食油料产能提升。补贴对象主要是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分档分类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以发票为准)的 30%,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执行文件: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3〕5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
      政策摘要:各项目县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重点向水稻和油菜主产区域倾斜。重点支持早中晚三季水稻和油菜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县具体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执行文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3〕39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十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政策摘编:1.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等。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项目实施主要围绕以下方面:①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机具、新装备,引进良种良法,购买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分拣包装、检疫检测等设施设备;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田基础设施,修建果园、鱼塘、养殖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③农业附属设施建设,建设储藏库(冷库)、烘干房、检疫检测房等;④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提升与认证,创建农产品品牌等。2.支持承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县级委托专业机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或行业组织承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3.支持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粮食单产能力。重点支持水稻种植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通过引进高产优质品种,因地制宜选用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增密减氮、侧深施肥、增施穗粒肥等关键增产技术,提升粮食单产能力。
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和粮食单产提升项目,单个主体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单个服务中心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执行文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3〕39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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