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农业 2019-08-27 11:47:32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8月9日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含省级扶贫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相关服务性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江西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按照“简政放权、管放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性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及休闲农业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其中一条规模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6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规模。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42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42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

4.企业效益。

(1)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

(3)产品产销率90%以上。

5.企业信用。

(1)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2)有银行贷款的企业,1年内无一般失信记录,2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1)企业通过订单、股份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且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2)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质量安全水平。

(1)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近2年内未检出禁用药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

8.产品竞争力。

(1)企业有品牌或注册商标。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第六条 鼓励申报企业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吸纳贫困户稳定就业超过半年,且总户数达到100户以上的,可同时申报省级扶贫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八条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龙头企业。对经营管理规范、发展迅速、业绩突出、潜力较大,并符合认定标准且还未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可由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申报程序推荐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无保留审计报表;

2.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资信说明;

3.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企业资信、诚信纳税、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数等方面。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提供以下说明:

1.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相符的情况说明;

2.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3.企业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关系说明;

4.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说明。

5.申报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的,县级扶贫部门要提供企业带动贫困户及利益联结的说明(包括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利益联结方式、帮扶效果等,加盖扶贫部门公章)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核查意见;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充分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商务、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证券监管、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中央或省属农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二条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原则上两年一次,为吸纳更多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加入省级龙头企业行列,根据全省龙头企业发展实际要求,可在当年开展一次新增认定。根据带动贫困户的数量和比例等情况,统筹确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数量。在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

第十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按一定比例数量进行现场核实。

2.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江西农业农村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牌匾。

第十四条 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有效期为两年。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相关服务性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已认定为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可享受省脱贫攻坚相关产业支持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规范发展。

第十六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信息统计季报、年报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省级龙头企业上报的季报、年报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后,汇总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七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在监测年份对已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具体办法是:

1.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2.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将上年度的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无保留审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说明等材料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需要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初审,商相关部门对企业纳税、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等情况提供说明,并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初步意见。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市需监测省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正式行文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4.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监测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评审意见汇总后报请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八条 省级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程序审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1.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2.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3.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4.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5.其他因素而导致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对已取得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后,因信誉不良或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被取消的,纳入黑名单,5年以内不得再次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再认定。同时,将该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通报,增强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严肃性、约束性。

申报认定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经监测,不符合省级扶贫龙头企业条件的,取消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加强对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建立经常性的企业调查核实制度;对发现不在监测年份的省级龙头企业出现经营不善的,要及时采取预警措施,要求企业整改;对不接受整改、整改后仍出现不符合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出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要及时审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同时取消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各地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存在瞒报、虚报等现象,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中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制定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17〕43号)同时废止。

(来源:江西农业信息网)

责任主编: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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