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走出去”的经验借鉴

江西农业 2020-05-28 15:58:08

韩国农业成规模的海外投资始于20世纪60年代,投资总额波动很大,投资重点是农产品加工和物流。目前基本采用企业主导、政府扶持的方式,政府主要在金融、保险、税收和情报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韩国农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概况

农业OFDI(对外直接投资)投资总额下降,农业投资以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为主。韩国农业OFDI经历3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1960—1970年,韩国为推进工业化进程,政府主导以移民形式开始了海外农业开发,最终因两次石油危机的冲击而宣告失败。第二阶段为1980—2000年,私人企业开始海外农业开发,在经历国际谷物价格持续走低和外汇危机的冲击后也宣告失败。第三阶段是2000年至今,由于国际谷物价格上涨,粮食安全重要性凸显,韩国再次重视农业OFDI,逐渐形成了企业主导、政府扶持的投资方式。近年来,韩国农业(包括食品加工业和物流)OFDI不断减少,2012年投资额1987万美元,仅占全部OFDI的0.1%,比2005年减少406万美元。其中,农林牧渔OFDI从2005年的301万美元增至2007年的1006万美元后减少,2012年降至373万美元;农产品加工OFDI从2005年的2092万美元增至2007年的6504万美元  后开始减少,2012年降至1614万美元。农林牧渔OFDI占农业OFDI比重从2005年的12.6%上升至2010年24.5%,2012年又下降至18.8%。


大型企业是海外农业投资的主要力量,中小型企业以农业生产投资为主。目前韩国在海外拥有农地的企业为90多家,这些企业85%以上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场开发、农产品种植、农产品储藏等行业,以种植大米、小麦、大豆等农作物为主。大型企业集团是韩国海外农业直接投资的主要力量,包括跨国企业集团如现代集团、大宇集团、韩国农业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大韩生物能源株式会社、全南海外农业资源开发(株)第一制糖工业株式会社、韩进重工、三星物产(株)等,这些企业直接从事粮食种植,并凭借生产技术与产业资本优势在海外建立了具有高附加值的产业链。



韩国农业OFDI分布

亚洲是重点投资区域。韩国农业OFDI涉及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大洋洲等五大洲。从国家分布看,在俄罗斯、中国、蒙古、缅甸、泰国、柬埔寨、美国、巴西、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等24个国家中,投资亚洲的企业最多,占70%以上。韩国重点在东南亚(缅甸、泰国、柬埔寨等)、俄罗斯、非洲、大洋洲等地区建立海外粮食基地。


韩国农业OFDI的支持政策

韩国对国外直接投资的支持政策转经历了第一阶段:起步阶段(1968- -1974年),1968年韩国藏政府在外汇管制的框架下引人外面投资法,物能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必须向韩国政府提交投资合同、当地政府许可证、商业计划书等材料,  并获得结国政府的批准。第二阶段:发展阶段(1975- -1979年),OFDI的迅速增长促使韩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FDI的审批制度,并引入对外商投资的监管机制,以阻止资本的非法外流。第三阶段:鼓励阶段( 1980-1985年),韩国政府不断简化对OFDI的审批和监管,并放宽投资条件和限制,采取鼓励的方式促进海外投资的发展。第四阶段:开放阶段(1986年至今),韩国政府进一步放开与OFDI相关的限制性条件。2003年,韩国政府引入对外贸易法实施条件,扫除韩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障碍,加大对韩国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支持力度。经过多年发展,韩国形成了金融支持制度、保险支持制度和税收制度等一系列对农业OFDI的支持政策。


完善国外投资环境。健全国内法律以保障OFDI发展,同时联手粮商巨头确保根食供应。202年1月,(海外农业开发合作法》正式生效,为农业OFDI项目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外投资的领城由石油导矿物校谢大到水稻、大豆、玉米等农业资源领域。韩国政府近年来也出世界粮食出台海外谷物生产。为有效介入粮食生产与经营环节,韩国计划联手日本,同世界四大粮商之一的邦吉合作在美国建设粮食生产与出口基地,种植小麦、大豆和玉米等作物。2012 年6月,韩国农业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与欧洲粮食巨头尼德拉公司、瑞士饲料用粮食企业永裕集团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

金融支持制度。韩国政府设立韩国进出口银行、经济发展合作基金、政府投资保证协定以及对外直接投资事后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韩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投资保险支持制度。为避免韩国企业因战争,违约、并专门成立韩国出口保险公司。利润等损失,政府设立了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专门成立韩国出口保险公司。保险主要有3种,即战争内乱成暴乱险、没收和国有化险利润不能兑换或延迟险。韩国海外投资保险属于实际损失赔偿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比率为投资额的90%,最长期限为15年。海外投资保险基金来自政府的财政资金拨数和保费收人。韩国对农业OPDI的保险支持制度仍未完善,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第一,由于风险的同期多发性特点,以及韩国对外投资方向由发达国家向风险大的发展中国家、体制转轨国家转移,往往是赔付金超过保险基金收人,经常处于人不敷出的状态;第二,农业易受自然灾害影响,韩国保险范围不包括天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第三,韩国保险范围没有包括投资协议签署以后发生的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这种风险对缺乏投资经验的人来说,其风险压力不亚于灾害风险;第四,韩国保险范围不包括海外投资者在海外贷款时的债务担保,这不利于投资者在海外筹措资金,由于投资海外的风险发生地在国外,调查困难、赔付周期长,投保者往往难以及时获得赔付。

海外税收支持制度。海外税收支持制度包括海外直接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防止双重课税制度、对海外投资红利收入免税制度。韩国为投资国外自然资源开发的企业免征法人税,延长利润自留期限并增加利润自留额度,允许加速折旧,折旧率为30%。


(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




责任主编:付楚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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