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体系提升项目

8、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等文件。

政策摘编:各项目县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重点向粮食和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主产区域倾斜。重点支持早中晚三季水稻生产托管服务以及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扩种的整地播种、施肥打药、收割收获等关键环节托管服务。鼓励赣州、新余、抚州、吉安、景德镇、九江等设区市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蔬菜、柑橘、茶叶等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要在整村或跨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探索整县试点。

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以及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问题,主要支持集中育供秧、机插(抛)秧、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烘干仓储等环节。重点向机械化育秧、机插(抛)秧倾斜。关键薄弱环节可以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山区、丘陵县除外)。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各项目县研究确定具体补助环节、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可以补给小农户,或补给服务主体,也可以小农户、服务主体各补一部分,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每个县(市、区)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各项目县应合理确定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具备服务能力的可直接为农户提供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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