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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哪些重大修改?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生效。
明确承包地“两权”变“三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基础上,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九条)
明确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删除了“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强调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二十七条)
明确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调“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六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
2.农村承包地的承包期限为多少年?
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3.承包期内,承包地是否可以被收回?
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条强调“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4.农民进城落户后,承包地如何处置?
为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的农民,一方面,可以引导他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将承包地转让或者退还集体,前提是自愿有偿。另一方面,也可以保留承包权、流转经营权或者通过代耕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他自愿,可以在自愿有偿的情况下,当然要依法,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或者在集体成员内转让他的承包权。他不愿意,就要保留承包权,允许他通过流转经营权或者通过代耕托管的方式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中央《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也有明确的政策,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能长期撂荒。
5.承包人去世后,承包的土地如何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承包方已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不发生继承问题。
6.承包期内,是否可以进行承包地的调整?
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即:“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7.农村土地流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总的原则: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主体:流出方是承包方;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期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用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5)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可至农业农村部官网下载http://www.zcggs.moa.gov.cn/tzgg/202110/t20211018_6379651.htm)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a.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b.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c.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d.流转土地的用途; e.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f.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g.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h.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6)收益: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7)解除流转合同: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b.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c.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d.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8)融资: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目前,省农业农村厅正在与建行省分行开展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地押云贷’试点,利用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把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户个人纳入信贷支持。
8.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内容、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和证书,免费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开展此项工作,是为了摸清承包地底数,给农民吃下“定心丸”,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此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五相符”和“五到户”,即:承包现状及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和数据库中的信息相符;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9.《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和2021年省委一号文件有何土地承包管理和改革相关规定?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2021年省委一号文件提出,“落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加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运用,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规范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扩大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地押云贷’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