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答


1.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以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有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职能。

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进行登记赋码、办理银行开户,健全股东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按股(份)分红以及村级组织运转等分配制度。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账务分设。


2.农村集体主要有哪些资产?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3.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谁行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为什么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对农村社区居民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确定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谁是成员、谁不是成员,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户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他们协商的标准来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随着全省城乡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变革,农村人口流动、户籍变动、就业拓宽、土地征占等,农村社区范围内人员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是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农村社区。在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村,特别是在城郊结合部,出现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这一背景下,当村民委员会就集体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外来常住人员可能会基于其他多数地位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定,进而侵犯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

二是本村内部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在一些集体资产总量较大的农村,部分农民离开本村进城务工、经商,但由于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进城农民普遍担心进城后原属于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收益权受到损害,因此其“带着资产权益进城”的愿望十分强烈。此外,外嫁女、入赘婿、新生儿、迁入迁出人员等农村社区内部特殊人员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利益群体,围绕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纠纷和群体矛盾时有发生。

为适应农村社区人口结构的变化,迫切需要通过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使社区各类人群和谐相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些权利?与社区内其他居民的权利有什么区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享受利益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财产权,具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含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2)民主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3)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产权关系紧密相连,而居民与地域关系紧密相连。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人口流动受到严格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社区居民是高度重合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农村社区人口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这集中体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社区居民出现不一致,就某一农村社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一定是社区居民,而社区居民也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享有土地承包权(含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民主管理权。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社区其他居民,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可以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成员享有对本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


6.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资产范围包括哪些?具体怎么改?

农村集体的各类资产都应纳入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范围,但对于三类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实行分类指导。

资源性资产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若农村基层干部、群众一致同意对资源性资产进行量化,应允许农民积极探索。

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收益的主要来源,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

非经营性资产是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目前该类资产基本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已经折股量化的,也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7.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也可以称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或净资产)等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凭所持集体资产股份(股权)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8.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证明其参与本集体管理决策、享有本集体收益分配的凭证。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发放工作。


9.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就是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保证履行还债的义务而提供人或物的担保,此时债权人对这个人或物享有的一种权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就是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享有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的权利。目前,省农业农村厅与省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正在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权贷”金融服务试点,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授信范围。


10.村级组织财务公开有什么要求?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36号)规定,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四补贴”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村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


11.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何政策措施?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村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

2022年省委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增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待遇挂钩的利益联结机制,力争到2025年行政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基本达到15万元以上,并培育一批集体经济强村。鼓励村集体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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