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摘编—救灾及防疫资金

1、农业生产救灾

政策依据:《《江西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财农〔2019〕41号)。

政策摘编:(一)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和农田设施灾毁修复,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二)生物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


2、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7〕57号)。

政策摘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免后补”,对暂不符合“先免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供货商资格,设区市比选确定疫苗品种及数量,疫苗按计划统一配发。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所有从事生猪、家禽、牛、羊养殖的场户均为强制免疫政策补助对象,补助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2个病种。对有条件的规模场户实行“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2022年全省生猪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蛋禽存栏2万羽及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免后补”,不得向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提供政府采购疫苗。其他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用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且已在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户,可自愿申请实施“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补助标准为:生猪2元/头.年;牛3元/头.年;羊1.5元/头.年;蛋禽(种禽)0.4元/羽.年,肉禽0.2元/羽.年。对散养户及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3、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7〕57号)、关于做好非洲猪瘟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财农〔2018〕30号)。

政策摘编: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目前纳入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补助标准据实结算,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分别按60%、20%、20%比例承担,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各市(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猪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中上报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4、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农函〔2021〕21号)。

政策编摘: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范围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均80元/头,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承担。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1号)。

政策摘编:中央投资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县级技术支撑单位围绕种养结合建设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畜禽粪污密闭贮存发酵池、液体粪污(沼液)田间贮存池、还田管网等设施,购置高效适用输送和施用机具,畅通还田渠道;购置车辆定位装置、流量仪、液面仪等粪污运输和施用量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采集粪污还田量等相关数据,加强畜禽粪污流向监管。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在22个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及6个非畜牧大县实施。项目县可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补助方式、对象和标准,但总体上要兼顾平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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