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摘编—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1、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

政策摘编:在全省聚焦畜牧大县、粮食和蔬菜主产区、鄱阳湖周边重点区域,选择17个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1-2种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畜禽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补奖,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对象主要是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试点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仅限耕地和园地,不含草场草地。各试点县根据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依据专业化服务主体在不同环节的服务量予以补奖,补贴比例不超过本地区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总成本的30%。补奖资金对商品有机肥(必须是以项目县内畜禽粪污为原料生产的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粪肥还田利用机械不列入补奖范围。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2、渔业绿色发展。

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2〕3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渔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1〕38号)。

政策摘编:通过对对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推进水产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提高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循环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主要改造项目有:一是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重点开展整形清淤、道路平整或硬化、进排水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的养殖池塘改造相关项目。二是尾水达标治理。重点开展“三池两坝”尾水治理模式和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项目。三是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支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养殖水域环境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增氧控制系统、精准投饲系统、远程智能控制系统等。四是建立管护机制。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管护。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为已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养殖渔民,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当地《养殖水城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持有选址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确权且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二是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成熟。基本确立了适应当地资源环境特点、水产养殖发展现状的养殖尾水治理模式。三是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水产养殖发展,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意见或规划,已形成有效的组织保障机制。原则上对有1处3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1000万元,有2-4处每处25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2000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


3.重点水域禁捕退捕

政策依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江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助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意见》(赣发〔2020〕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56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障指导意见及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农字〔2020〕4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简化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和补助发放流程的通知》(赣农字〔2020〕51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0〕55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重点水域退捕渔民转产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农字〔2020〕5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赣财社〔2020〕1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63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禁捕退捕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电〔2020〕90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退捕渔民住房安全有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村〔2020〕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退捕渔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赣血地办字〔2020〕7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0〕27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20〕28号)、《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涉及贫困户和边缘户帮扶防止返贫致贫工作的通知》。

政策摘编:对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退捕渔民,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全面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主动对接社会用工需求,按规定落实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大力实施“1131”就业服务计划,摸清转产就业意愿,集中开展专项招聘活动,拓宽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渠道。将大龄人员、身有残疾、长期失业和专业的退捕渔民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切实加强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跟踪服务,帮助符合条件人员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捕渔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适当拓宽反担保渠道,为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创业创新项目提供担保支持,提高贷款可获得性。支持在退捕渔民较集中的地区,建设创业孵化平台,为退捕渔民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专业化、多样化的创业孵化服务。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暖心行动”为契机,对接当地产业发展和渔民就业需求,大力开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对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退捕渔民,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种养殖业培训。对有意愿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退捕渔民,人社部门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各地要主动公开培训计划,确保每位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都有机会选择1门使用技能参加培训。将有培训需求和劳动能力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范围。在培训期间对其中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对于有劳动能力且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发护渔员、护鸟员、护路员等适合退捕渔民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其中,护渔员是协助开展渔政执法管理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相关工作的辅助力量,不具备渔政执法资格。

根据不同人员从业情况设定专业捕捞渔民和兼业捕捞渔民两种身份,由当地政府结合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年限和补助标准,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每年补助标准为:专业捕捞渔民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兼业捕捞渔民不超过当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最高档次。根据退捕渔民情况,可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退捕渔民相关安置保障政策的衔接,最大化地用足、用实、用好各项救助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困难退捕渔民,全部按规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要强化“单人保”政策执行力度,对低收入、支出型贫困低收入等退捕渔民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退捕渔民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全部按规定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因灾、因祸、因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退捕渔民,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对有特殊重大困难的,可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及时掌握退捕渔民的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对在建和正在维修的房屋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发现住房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农村困难渔民家庭,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给予相应此证资金补助,保障其基本住房安全。

加强退捕渔民血防健康监测,开展专项渔民血吸虫病查治工作,做到应查尽查、应治尽治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肝脏B超检查项目。认真落实贫困晚血病人救助政策,对渔民中贫困晚血病人实施好“两免一补助”,即住院救治免费、门诊诊疗免费、住院伙食营养费适当补助(每人每天30元,总额不超过1000元),减轻退捕渔民负担,并做好定期随访。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纳入禁捕退捕范围的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修水县、武宁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浮梁县、珠山区、昌江区、芦溪县、莲花县、上栗县、湘东区、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犹县、赣县区、寻乌县、石城县、宁都县、兴国县、靖安县、铜鼓县、明月山风景名胜区、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铅山县、弋阳县、广丰区、玉山县、峡江县、井冈山市、南城县、宜黄县、赣江新区,按照政策标准予以补助。

执行单位:各级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能执行


4、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4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1〕54号)。

政策摘编:以实施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为抓手,以县域为单元,推动秸秆“五料化”利用,加强试点示范,完善扶持政策,拓宽利用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形成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利益链接机制,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22年第一批中央资金已安排8个县(市、区)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其中:安义县、湖口县、贵溪市、安福县等4个为续建县,南昌县、章贡区、泰和县等3个为新增县,吉水县为续建样板县,项目分年度滚动实施,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重点县(市、区)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秸秆还田、离田利用和收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


5、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奖补

政策摘编:围绕建设“国家绿色有机农产品产业重要基地”,全面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出台“两品一标”认证奖补政策,安排“两品一标”奖补资金,鼓励各地做多“两品一标”个数、做大“两品一标”面积和产量、做强“两品一标”品牌。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范围内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奖补。奖补程序:主体申请、县级初审、设区市终审、资金发放、省级备案。奖补对象: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之内通过“两品一标”认证的有关主体。各设区市根据省级奖补资金及当地实际情况,设定本辖区内相关补助标准,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确保省级奖补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发放到认证主体。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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