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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农场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政策摘编: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重点扶持省级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和部分优秀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018—2021年度已获得扶持的家庭农场不列入此次扶持范围。每个家庭农场项目安排财政资金10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2、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
政策摘编: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合作社)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成员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进行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项目实施单位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每家2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每家1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为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5万元。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 号)等文件。
政策摘编:进一步突出服务小农户,各项目县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 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重点支持水稻生产,包括早中晚三季水稻生产托管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或油菜产区适当兼顾油菜。项目要在整村或跨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探索整县推进。积极支持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挥居间服务的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服务主体+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等组织形式和“保底+分红”等利益联结方式,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组织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鼓励服务主体积极创新服务模式。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等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为重点,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以及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问题,重点选取 1-3个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进行补助,如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仓储烘干等环节。将水稻机械化育秧、机插秧或机抛秧环节纳入托管服务补助范围并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开展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补助。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社会化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山区、丘陵县除外)。具体补助环节由项目县结合实际确定。项目县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县域内外择优选择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服务主体,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面积监测设备的服务主体。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 3 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跨区域承接项目的服务组织,只有在项目县域内的服务面积才能享受项目补助。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为培育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各项目县应合理确定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服务主体应具备《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 号)规定的 4 个基本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项目县具体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于多年纳入补助范围的服务环节,要逐年降低该环节的补助标准。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4、农民教育培训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
政策摘编:鼓励年满16周岁(农业经理人培训对象应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民和返乡入乡创业者参加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农民培训班,提升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21年在11个设区市开展农民培训工作。农民培训专项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补助标准为:经营管理型3500元/人,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1000元/人。2022年具体标准以2022年文件为准。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5、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0〕8号)。
政策摘编:围绕完善公益性农技推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机制、提升基层农技人员队伍素质、推动适用技术进村入户、培育科技示范主体、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加快信息化建设、实施特聘计划和建立重大技术协同推广机制,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21年在91个项目县(市、区)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022年具体范围、标准以2022年文件为准。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