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摘编—救灾及防疫资金


1、农业生产救灾

政策依据:《中央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91号)。

政策摘编:主要对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进排水渠、助航设施修复、功能恢复和渔业机械设备等给予适当补助。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各受补助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救灾资金使用方案和本地受灾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和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助方式,补助金额(或补助物质数量)。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

2、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7〕57号)。

政策摘编:主要用于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直补,免疫效果监测、人员防护、购买应急防疫储备物资等,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免后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供货商资格,设区市比选确定疫苗品种及数量,疫苗按计划统一配发。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所有从事生猪、家禽、牛、羊养殖的场户均为强制免疫政策补助对象,补助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2个病种。对有条件的规模场户实行“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2021年全省生猪年出栏1万头及以上,蛋禽存栏5万羽及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免后补”,不向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提供政府采购疫苗。其他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用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且已在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户,可自愿申请实施“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补助标准为:生猪2元/头.年;牛3元/头.年;羊1.5元/头.年;蛋禽(种禽)0.4元/羽.年,肉禽0.2元/羽.年。对散养户及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3、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7〕57号)、关于做好非洲猪瘟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财农〔2018〕30号)。

政策摘编: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目前纳入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补助标准据实结算,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分别按60%、20%、20%比例承担,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各市(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猪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中上报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4、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

政策编摘: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范围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均80元/头,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各市(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1号)。

政策摘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支持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目前在22个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实施。项目县可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补助方式、对象和标准,但总体上要兼顾平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执行单位: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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