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类项目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 2020 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农〔2020〕3 号)、《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赣财农办〔2021〕2 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一次性补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赣财农 〔2024〕47 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5 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4〕59 号) 。
(2)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 力。
(3)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 。对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 1 -未发包到户的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
(4)实施标准:自 2024 年起,全省执行 112元/亩的基础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发(具体标准根据当年资金情况测算)。
(5)负面清单: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 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 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 入补贴范围。
(6)补贴程序:
(一)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 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1.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 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村集体 耕地由村组登记,经村小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必须同农户耕地面积一并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对不予补贴范围的耕地, 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
2.乡镇初核。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国 有农场耕地由各总(分)场登记并由总(分)场法人或场长签字确认,经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县级确认。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 进行核查,同时,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进行核查,最终确认全县 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二)上报补贴面积。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以农财两家文件逐级上报补贴面积;设区市汇总各县(市、区)补贴面积后,以农财两家文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三)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县(市、区 )申报的补贴面积,核算分配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切块下拨至各 县(市、- 3 -区)。县(市、区)将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拨付到农户,并进行张榜公布,同时,还需将补贴资金 发放情况在县政府或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1.省级部门责任。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及实施方案,确定补贴对象、标准和程序等;根据 各地上报的耕地面积测算资金并下达;加强对补贴工作的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2.市级部门责任。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补贴政策 实施,汇总审核县级上报的补贴面积,及时向省级报送相关数据;做好辖区内补贴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3.县级部门责任。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具体落实, 按规定组织补贴面积核实,核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国有农场和村集体按有关规定 发放),公开公示补贴情况,严格资金专户管理,杜绝虚报冒领、截 留挪用等违规行为。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种植业和农垦处

2.农机购置补贴

(1)政策依据: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 号)等文件要求。

(2)支持方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 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落实补贴支出责任资金。补贴政策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政策实施指导 要求,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 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方式,对全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购置补贴范围 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3)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包括种植业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等机具(中央财政补贴机具 20大类 37 小类 101 个品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 11 大类 11 小类 16 个品目),以及烘干机成套设备、果蔬分级、温室大棚 骨架等成套设施装备。

(4)实施标准: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一般不超过产 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 30%。

(5)负面清单:所购置机具不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的购置者,如购置 农机用于教学的学校、购置农机用于科研的科研院所等。

(6)补贴程序: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 、直补到卡(户)”执行,充分尊重购机者购机的自主权。

1.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 则协商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或通过江西农机补 贴 APP 提交补贴申请资料。

3.审核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 具核验工作指引》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购机者身份信息、购买信息、机具信息、银行卡信 息等进行核验,再按照要求向社会公示补贴受益对象信息。

4.县级结算。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 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省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资金分配和调剂、资金兑付督促指导、违规行为调查等;省级农业农村负责 政策实施指导、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组织开展补贴产品投档等。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资金分配和 调剂、资金兑付督促指导、违规行为调查等;市级农业农村负责辖区内政策实施监管、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等。

县级部门责任。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申请办理、 补贴机具核验、政策实施监管、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违规行为调查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协助违规行为调查等。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3.轮作休耕补助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5 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5 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 办农〔2025〕13 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5 年中央耕地建 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5〕14 号)。
(2)支持方向:重点开展稻油、稻稻油、稻再油等轮作模式,通过适当提高种植收益,促进油菜等油料作物面积扩大。
(3)支持对象:承担耕地轮作休耕任务的种植主体。
(4)实施标准:省级按照每亩 150 元测算补助资金,支持耕地轮作面积 55 万亩,适当提高种植收益,促进油菜等油料作物面积扩大,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县(市、区)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5)负面清单:非稻油、稻稻油、稻再油等轮作模式,如只种单季油菜;油菜生产存在管种不管收、毁青等行为;虚报面积套取补贴等行为。
(6)实施流程:
1.项目储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主体申报项目,并在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系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2.下达资金:省级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进行测算,将任务和资金安排下达到设区市,由设区市再行下达到县(市、区、管委会等功能区),以县(市、区、管委会等功能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3.细化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方案,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细化补贴标准,遴选建设主体,落实建设任务。
4.推进实施: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跟踪督促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推进项目实施,按照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进展调度,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平台,及时填报实施进度和 资金管理有关情况。
5.资金拨付:任务完成后,各实施市(县、区)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负责制定省级轮作休耕项目实施方案,统筹项目实施和相关任务推进落实。市级部门责任。负责指导辖区县(市、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督促指导项目任 务落实。
县级部门责任。负责制定县级轮作休耕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组织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任务申报,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和农垦处

4.油菜生产补助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5 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5 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 办农〔2025〕13 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5 年中央粮油生 产保障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5〕16 号)。
(2)支持方向:主要通过开发冬闲田推进稻油、稻稻油、稻再油等模式,以及其他可利用耕地资源和茬口资源,巩固油菜生产成果,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增加油料供给。
(3)支持对象:承担油菜生产项目任务的种植主体,优先选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4)实施标准:省级按照每亩 150 元测算补助资金,支持油菜生产 110 万亩,巩固油菜生产成果,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增加油料供给,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县(市、区)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5)负面清单:油菜生产存在管种不管收、毁青等行为;虚报面积套取补贴等行为。
(6)实施流程:
1.项目储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主体申报项目,并在江西省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系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2.下达资金:省级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进行测算,将任务和资金安排下达到设区市,由设区市再行下达到县(市、区、管委会等功能区),以县(市、区、管委会等功能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3.细化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方案,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细化补贴标准,遴选建设主体,落实建设任务。
4.推进实施: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跟踪督促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推进项目实施,按照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进展调度,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平台,及时填报实施进度和 资金管理有关情况。
5.资金拨付:任务完成后,各实施市(县、区)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负责制定省级油菜生产项目实施方案,统筹项目实施和相关任务推进落实。市级部门责任。负责指导辖区县(市、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督促指导项目任 务落实。
县级部门责任。负责制定县级油菜生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组织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任务申报,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和农垦处
5.稻谷补贴
(1)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建〔2023〕26 号)。
(2)支持方向:通过实施稻谷补贴政策,稳定稻谷产能,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加快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从更高层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补贴对象: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全省稻谷实际种植者。
(4)实施标准: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及按户核实登记的稻谷种植面积,测算每亩稻谷补贴标准。
(5)负面清单: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园区建设、中药材种植等 “非粮化” 支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予 补贴;不得迟拨滞拨、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格执行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补贴资金需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内其他资金 分账核算,不得混用或违规转出专户;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违者按规定追究责任。
(6)补贴程序:按照 “自主申报、村组登记、乡镇审核、县级核定、补贴测算和发放”程序执行。1.自主申报。稻谷实际种植者在种植完毕后,向村组(分场)自主申报种植面积,签字或盖章确认信息 真实性。
2.村组登记。村组(分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对实际种植者稻谷种植面积进行逐户登记、核实、张榜公示、确认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稻谷种植面积上报乡镇(农场)。
3.乡镇审核。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分场)上报的稻谷补贴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4.县级核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粮食等部门审查乡镇申报材料,确定补贴面积。5.补贴测算和发放。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农业农村、粮食部门测算确定补贴标准,通过社会保障“ 一卡通” 或对公账户及时发放资金,其中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资金全 部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 发放监管平台操作。
(7)责任清单:
1.省级部门责任。省级财政、发改、农业农村、粮食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范围、标准等;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资金,切块下达至设区市。
2.市级部门责任。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辖区补贴政策实施,总体平衡补贴标准,避免优势产区补贴低于辖区平均水平;督促县级落实补贴程序和资金管理。
3.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补贴申报、登记、审核及核定补贴面积,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负责测算补贴标准,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及时发放资金,公开公示补贴情况 ,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6.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1)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纵深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20〕50 号)。
(2)支持方向:明确到 2025 年底,每年在全省范围内招收和培养 4000 名大专生(普通学历教育)、1000 名本科生(成人学历教育),着力为农村培养一大批扎根农村、深耕农业、带动农民的乡村实用 人才,为建设农业强省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3)支持对象:重点招收和培养村“两委”班子成员(后备干部) 、高素质农民(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学员、乡村产业振兴 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训学员、退捕转岗渔民(一、二 代)、赣鄱乡村好青年、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乡村治理的各类经营主体等,且具备高中(中专或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的江西户籍人员。
(4)实施标准:正式录取的“工程”大专生学员,免缴三年在校学费、书费、住宿费合计 18000元/人,本科生学员免缴三年在校学费、书费、住宿费合计 8694 元/人,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 等个人自理。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考生报名信息虚假,造成入学后不能电子注册、毕业不能取得毕业证等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伪造资料获得身份资格的学员,经省市两级复核或抽审后,将取消 报名考试资格。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根据省厅印发的招生通知要求,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微信公众号链接进行网上报名,经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身份审核通过,且参加每年 10 月份组织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 招生统一考试后(本科生)或每年 3 月份组织的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单 独招生统一考试(大专生)被正式录取并完成学籍登记注册的学生, 可直接享受“三费”减免政策,毕业直接获得相应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年度招生通知制定印发、学员身份资格抽审、教学单位监管评估等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文件政策宣传解答、学员报名宣传动员、身份资格复核等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学员报名、身份资格初审等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学技术处



7.高素质农民培育
(1)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和《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支持方向: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任务围绕“三农”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确定,根据农业农村领域急需人才培养需求设置相关专题任务,每年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3)支持对象: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主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振兴骨干人员。
(4)实施标准:高素质农民培育采取统一部署、分层实施、分级管理、育用结合的方式,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分别举办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训班。费用由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原 则上按照实际需求支出,支付范围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的需求 摸底、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交流观摩、跟踪服务和总结评价等培育 环节必需费用和验收费用。课堂教学日均费用一般不高于 培训地干部培训标准。实践教学和跟踪服务费用应按实际支出。
(5)补贴负面清单: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审计费用和第三方评估费用等应从“三公”经费支出的其他费用;不得给培育对象发放补助。
(6)项目实施流程: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按照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培育任务、遴选培育机构、签订培育协议、指导任务实施、开展质量监管和总结评价的程序组织实施。培育费用可采取预拨、部分预拨 、报账等方式支付。支付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相关支出、报 账由培育机构具体负责。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培育需求摸底,分解培育任务,指导市、县级落实培育计划,组织实施本级培育,开展质量监管和总结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素 质农民培育计划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



8.耕地质量监测评价项目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西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第 2 号)等。
(2)支持方向:主要支持县(市、区)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具体应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一是支持县(市、区)需为农业县;二是纳入支持范围的监测点需为省级以上耕地质量监测点(含国家 点和省级点);三是地方财政能为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提供一定的财政 资金保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3)支持对象:93 个农业县。
(4)实施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设有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农业县,根据省级以上耕地质量监测点数量,按照不超过 1 万元/个的标准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标准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5)项目负面清单:监测点不具备代表性,布设严重偏离主要土壤类型、耕作制度、地貌单元和利用方式,导致无法反映区域真实状况。监测点维护不到位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等。
(6)项目实施流程:①项目储备。各地提前做好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储备指南做好项目储备入库工作。②下达资金。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结合省级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分配下达。③组织实 施。开展监测点运维、田间调查及数据采集。④做好过录数据表审核 上报及系统录入、审核、上报。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印发年度实施方案,资金分配,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及监测点变更审核,负责上报数据的抽核。市级部 门责任。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点重新布设、监测点监测数据审核及汇总上报,监测点日常维护及技术指导等。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点日常维护,监测数据的采集、录入及上报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9.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1)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1〕31 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 作方案>的通知》(赣财金〔2020〕53 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 西省农业农村厅 省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增省级 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3 年)>的通知》 (赣财金〔2022〕6 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金〔2022〕25 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省金融办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新增省级地 方特色农业保险(2023—2024 年)相关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2 〕36 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 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我省油茶中药材蔬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金〔2023〕2 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江西监管局关于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的通知》(赣财金〔2024 〕7 号)。
(2)支持方向: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一是种植类的水稻、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花生、棉花、油菜等保险;二是养殖业类的奶牛、育肥猪、能繁母猪等保险。

2.省级地方特色险种。大棚蔬菜、中药材、油茶、柑橘、淡水养殖、肉牛、茶叶、家禽。

(3)补贴对象: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他部门牵头的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市、县(区)自行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可参照执行。

(4)实施标准:(见一览表)

(5)负面清单:禁止以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同一标的多次投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代领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事宜,补贴险种保费或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支付手续费或佣金;承保机构不得以设置绝对免赔等方式损害投保农户权益,需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6)实施流程:承保机构按保本微利原则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涵盖主要农业风险,市、县(区)严格执行省级规定的保额和费率;财政部门实行预算专项管理,县(区)于每年 7 月 20 日前测算下年度补贴资金并逐级上报,设区市每年 2 月底前汇总申请当年资金并结算上年度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市、县(区)按进度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补贴;承保机构需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出具保单,公示承保理赔信息,并通过“一卡通” 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赔款;各级财政部门会- 30 -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7)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补贴险种及标准,对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审核资金申请与结算、拨付资金、管理资金台账、监督承保机构;省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同推进政策,参与保险责任设计。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资金分配调剂、督促指导兑付、审核资金报告、监督资金到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实施监管、处理咨询投诉、协助违规调查。

县级部门责任。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兑付、管理资金台账、协助违规调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申请办理、核验承保标的、实施政策监管、处理咨询投诉、协助违规调查。
执行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省林业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配合。
等级提示
该模块需登录查看
傲亚信息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