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级农产品田间移动仓储保鲜设施建设项目
(1)政策依据:《江西省关于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发〔2024〕13 号)。
(2)支持方向:农产品田间移动仓储保鲜设施建设。
(3)支持对象:全省农业经营主体。
(4)实施标准:支持 50 个农业经营主体实施2025 年省级农产品田间移动仓储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每个建设主体补助资金 50 万元,原则上每个主体总体建设资金不低于 167 万元。具体要求:1.每个主体建设不少于 5 个移动仓储保鲜设施(以 40英尺规格智能移动冷库为主,20 英尺规格智能移动冷库、移动冷藏车为辅);2.移动仓储保鲜设施必须具备远程控制、智能监测(含实时温湿度、实时位置、机组启停、设备能耗)等管理功能,且支持数据与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冷链信息化平台对接;3.相关配套设备可以是冷库货架、冷库牵引车、冷库吊车、叉车、周转筐等。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近 2 年(2024—2025 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因失信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1.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2.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具有相应专业水平、评估(审计、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建设总投资审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主要技术参数、注意事项,特别是监测感知设备是否接入省级农产品冷链管理平台进行验收;3.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商县财政局,按程序和时限要求拨付补助资金给项目实施主体。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确定补助对象,印发项目实施方案。
市级部门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农业农村局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县级部门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8.省级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改造提升项目
(1)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赣府字〔2022〕45号)。
(2)支持方向: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信息化改造提升。
(3)支持对象:2021—2022 年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的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项目建设主体。
(4)实施标准:每个冷库加装 1 套数字监测设备,实现对冷库温湿度、能耗实时监测。根据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2021—2022 年实施的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项目冷库数量,分配项目资金。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已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冷库不纳入补助范围。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1.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统一采购方式确定服务商,负责辖区内项目冷库数字化监管设备的采购和装配,同时做好与“云上赣农”平台的数据接入工作;3.项目完成后,建设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主要技术参数和采购发票等,特别是监测感知设备是否接入省级农产品冷链管理平台进行验收。3.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商县财政局,按程序和时限要求拨付补助资金给项目实施主体。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资金分配,印发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市级部门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执行进度的调度,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部门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9.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项目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发〔2025〕1 号)
(2)支持方向:一是支持主体对接国际标准,获得国际认证,促进更多转口贸易转化为自营出口;二是支持主体参加国(境)外重点涉农展会和农产品国际贸易展销对接会等经贸活动,参加农业走出去相关培训活动,熟悉国际贸易规则、通关程序,开拓国际市场;三是支持主体建设海外仓,发展跨境电商,加大海外宣传力度,打造国际品牌;四是支持主体组建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公司,为农产品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国际形势分析、贸易需求发布、订单对接、全省拢货出口等外贸综合服务。通过项目建设,2025 年每个省级优质主体农产品出口额达 110 万美元,且出口额增幅达 10%,参加国(境)外展会、农业“走出去”培训等活动至少 1 次以上。
(3)支持对象:支持我省培育 100 个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简称省级优质主体”),主要是指在农业国际贸易中产业聚集度高、生产标准高、出口附加值高、品牌认可度高、生产服务水平高的生产型、加工型、贸易型和外贸综合服务型主体。评选条件:一是我省已获得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和纳入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管理体系的 8 个主体,可直接纳入各设区市的“省级优质主体”。二是各设区市以南昌海关统计的 2024 年企业农产品- 76 -出口数据为依据,按企业农产品出口额从高到低排序(出口额原则上达到 100 万美元),确定“省级优质主体”。三是主体应为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信誉良好,不存在失信、违法等情况的主体。
(4)实施标准:2025 年项目总金额为 1755万元,根据《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支持培育 100 个“省级优质主体”。各设区市对单个“省级优质主体”的补贴金额需平均分配,原则上不超过 20 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近 2 年(2024—2025 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因失信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各设区市按照我省优质主体的培育要求,严格遵守标准和程序,按照项目资金分配和建设数量,完成专家评审和公示后,确定本地区省级优质主体。100 家认定的省级优质主体纳入动态管理体系,有效期 3 年;期满不符合培育目标的,不再纳入培育计划。有效期内,相关主体可以使用“省级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参加国内外有关展会、推介活动,提高辨识度,增强传播力。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申请项目资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省级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培育通知,指导各设区市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通知要求,根据建设任务数完成省级优质主体储备、申报、评审、公示、备案、验收等各项工作。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农业农村局部署要求,具体完成本县区优质主体的储备、申报工作,协助完成备案、验收等各项工作。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10.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 号)。
(2)支持方向:重点围绕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水产苗种生产力能力提升、生产服务保障能力(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生动物防疫、产业链打造、信息化管理、注重联农带农)等方面开展。
(3)支持对象:经农业农村部审批备案同意建设的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县区内相关渔业经营主体。
(4)实施标准:要求项目县编制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规划中央补助资金按照 1 亿元资金规模匡算,今年第一个年度试点项目安排 5010 万元,后续资金根据验收情况,分类分档确定奖励资金规模;试点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视情况扣回前期已拨付的补助资金)。试点县根据已有基础和实际需求选择建设内- 79 -容:1.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一是池塘养殖,二是工厂化养殖。2.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3.生产服务保障能力提升,一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选项,已配齐相关设备的除外),二是水生动物防疫。三是产业链打造。四是信息化管理。五是注重联农带农。原则上 70%以上补助资金用于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和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池塘养殖补助标准不超过 3000 元/亩;工厂化养殖和水产苗种生产补助比例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30%。3 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对建设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实施资格:1.发生重大渔业生产安全、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等重大负面舆情事件,侵占渔民权益、损害渔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虚构申报材料,虚填指标数据,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或通过绩效评估的;3.2 次绩效评估未通过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和列支管理费、列支项目咨询费和项目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三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省级发布项目储备指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主体申报并编制《江西省 XX 县(市、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经市级审核遴选推荐、省级评审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指标择优推荐申报—经农业农村部——县级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项目进行安排。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谋划项目政策、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储备方案、数量和要求,指导督促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下年度行业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储备入库审核,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级开展项目申报储备及初审,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制定全市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做好项目日常调度、指导及监管,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渔业经营主体及涉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储备,遴选确定支持项目,落实设区市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负责指导、督促和推进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强化日常调度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健全项目管理台账,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项目实施数据情况,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
11.现代渔业装备设施项目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 号)
(2)支持方向:重点包括支持水产品清洗、分级、分割、包装、低温暂养、保鲜冷冻、副产品利用、废水处理、信息化等设施设备的购置补助。
(3)支持对象: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有明确的农产品(水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意见或规划,已形成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二是水产品加工业发展基础较好,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三是优先考虑水产养殖主产县、具备农产品(水产品)加工园区的县(市、区)的相关渔业生产经营主体。
(4)实施标准:项目补助上限不超过设施设备购置总价格的 30%,单个项目实施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和列支管理费、列支项目咨询费和项目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三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省级发布项目储备指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主体开展项目申报储备—市、省级审核储备入库—省市逐级分解下达资金——县级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确定项目。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谋划项目政策、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储备方案、数量和要求,指导督促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下年度行业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储备入库审核,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级开展项目申报储备及初审,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制定全市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做好项目日常调度、指导及监管,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渔业经营主体及涉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储备,遴选确定支持项目,落实设区市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负责指导、督促和推进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强化日常调度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健全项目管理台账,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项目实施数据情况,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
12.渔业发展项目
(1)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2025 年全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5〕9 号)
(2)支持方向:(一)设施渔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池塘工程化、工厂化、陆基圆桶等设施化养殖基地建设及改造提升,以及生产所需精准投饲、智能增氧、水质监控、尾水处理等设施装备建设。(二)大水面生态渔业试点建设。重点支持条件较为成熟的湖库开展大水面生态渔业试点。(三)稻渔综合种养整县推进县建设。按照整县推进原则,重点扶持地方围绕本地稻渔优势养殖品种,提升苗种生产能力、扩大种养面积、延伸产业链条、提升综合效益。
(3)支持对象:全省渔业经营主体。
(4)实施标准:1.设施渔业基地建设。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要求设施渔业基地必须配备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确保新建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且无违规用地问题。2.大水面生态渔业试点建设。补助范围包括购置和改造养殖、防逃、起捕、暂养、包装、加工及冷储、水上浮桥、库房管理等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完善水质及环境监测等渔业信息化设施设备;开展生态容量评估。单个大水面生态渔业湖库申报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要求实施主体与大水面管理单位已建立长期稳定承包关系,大水面的管理权、经营权等权责清晰,且依法依规实施增养殖面积 2000 亩以上。
3.稻渔综合种养整县推进县建设。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基地沟坑开挖、进排水改造、田埂加高、防逃设施等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苗种场生产设施和装备配套建设,新建、改造提升加工生产线,支持加工及冷藏保鲜设施购置、交易平台建设等。单个稻渔产业整县推进县补助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其中新增稻渔综合种养面积按 400 元/亩进行补助,其他项目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按照因素法下达任务,要求发展集中连片综合种养基地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SC/T 1135.1-2017)》要求。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和列支管理费、列支项目咨询费和项目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三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省级发布项目储备指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主体开展项目申报储备—市、省级审核储备入库—省市逐级分解下达资金——县级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项目进行安排。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谋划项目政策、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储备方案、数量和要求,指导督促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下年度行业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储备入库审核,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级开展项目申报储备及初审,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制定全市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做好项目日常调度、指导及监管,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渔业经营主体及涉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储备,遴选确定支持项目,落实设区市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负责指导、督促和推进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强化日常调度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健全项目管理台账,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项目实施数据情况,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
13.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 号)。
(2)支持方向:以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两部分组成,共 14 个支持方向,其中约束性任务 8项:主要包括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养殖尾水排放监测、稻渔综合种养、渔业三产融合、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禁捕智能管控数据服务。指导性任务 6 项:主要包括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渔业科技创新及推广应用、渔业数字化建设、渔业资源养护、渔业统计、支持其他渔业渔政高质量发展事项。
(3)支持对象:渔业经营主体、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涉渔科研院所及技术推广机构等。
(4)实施标准:约束性任务如下:
1.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原则上每亩补助标准不超过 4000元,实施主体自筹资金重点用于池塘清淤且不少于财政补助资金的 25%。三年内已完成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标准化改造项目的池塘不得再次申报。2.水产养殖尾水治理。3.养殖尾水排放抽样检测。4.稻渔综合种养。5.渔业三产融合。6.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7.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8.禁捕智能管控数据服务。9.水产生态健康养殖。10.渔业科技创新及推广应用。11.渔业数字化建设。12.渔业资源养护。一是支持“五河”流域禁捕退捕相关县(市、区)统筹用于禁捕退捕工作,安排用于禁捕退捕工作的经费不得超过分配资金总量的 30%。二是支持按要求开展保护区专项整治,包括配备、更新或维护界标界碑、宣传栏、巡护装备等设施;三是支持增殖放流平台(基地)建设。四是支持做好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救助(含长江江豚保护基地建设)。五是支持渔政执法能力提升和装备建设,完善鄱阳湖蛇山岛联谊联防渔政执法设施建设及维护。六是支持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和禁渔效果评估,实施水生生物标本库/科普馆建设,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宣传。13.渔业统计工作。支持保障渔业法定统计、渔民家庭收支调查等工作相关支出。14.支持其他渔业渔政高质量发展事项。一是支持各地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技术、规范投入品使用等渔业高质量发展技术培训;二是支持各地举办全国放鱼日、江豚保护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现场推进会等渔业渔政相关重大会议活动;三是支持保障完成农业农村部、省级部署的相关渔政执法巡查巡航任务;四是支持保障水生动物疫病防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五是保障落实好国家、省委省政府渔业渔政工作部署及政策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和列支管理费、列支项目咨询费和项目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三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省级按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制定资金支持方向,分解下达- 91 -资金任务及绩效指标—设区市根据资金任务及绩效指标分解下达至县级—县级统筹本辖区内项目需求和资金任务及绩效指标,择优遴选安排项目。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谋划项目政策、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支持方向、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约束性任务及绩效目标分解;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做好项目日常调度、指导及监管,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渔业经营主体及涉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遴选确定支持项目,落实设区市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负责指导、督促和推进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强化日常调度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健全项目管理台账,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项目实施数据情况,负责本层级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批复及验收。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
14.生猪良种补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 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5 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 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 2024 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 号)。
(2)支持方向:在 22 个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重点支持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中小养殖场(户)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自有种公猪站的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不予补贴。补贴品种为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生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入品种。
(3)支持对象: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小养殖场(户)。
(4)实施标准:支持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对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中小养殖场(户)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进行适当补助。按能繁母猪不高于 80 元/头标准予以补贴。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耕地保护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的主体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
1.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区域、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审核程序、资金拨付等内容。同时,各项目县开展宣传,组织符合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参与申报。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养殖场(户)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拟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在当地农业农村官网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场到户,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调度、培训及指导服务等日常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要安排专人负责,采取日常监管、重点调度、绩效评价等方式,定期调度项目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和督促整改。
县级部门责任。项目县要压实自身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常态化调度,定期通过“农业农村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报送项目最新进展,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项目申报材料核实及补贴情况公示,完成资金拨付到场到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15.肉牛肉羊增量提质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31 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 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 号)。
(2)支持方向:支持肉牛肉羊产业发展基础相对较好的牛羊大县实施整县推进发展战略。主要用于支持肉牛肉羊大县规模牛羊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母畜扩群提质、人工饲草种植与加工等。
(3)支持对象:对开展饲草种植和肉牛肉羊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家庭牧场或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养殖场(户)、家庭牧场和专业合作社要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规模标准原则上肉牛年出栏不低于 50 头、肉羊年出栏不低于 300 只。
(4)实施标准:肉牛大县重点支持肉牛规模养殖场和母牛适度规模场(户)建设、能繁母牛“见犊补母”、人工饲草种植与加工、肉牛冻精补贴等。肉羊大县重点支持肉羊规模养殖场、人工饲草种植与加工、引进良种母羊补贴等。原则上对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总投资额度的 3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耕地保护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的主体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
1.各项目县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落实“一场一策”要求,细化单个建设主体建设方案。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2.项目县在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县级初验合格后,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场到户,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统筹,定期开展督促、调度、培训及指导服务等日常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实施与验收、绩效自评、监督指导等工作。采取日常监管、重点调度、绩效评价等方式,定期调度项目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和督促整改。负责项目复验,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县级部门责任。项目县负责具体项目实施,要压实自身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常态化调度,定期通过“农业农村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报送项目最新进展,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项目初验,完成资金拨付到场到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16.蜂业质量提升行动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12 号)、《农业- 98 -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 2024 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 号)。
(2)支持方向:一是支持养蜂大县围绕蜂业“三品一标”开展基地建设、蜂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二是支持开展高效授粉技术推广。
(3)支持对象:对开展蜂业“三品一标”基地建设、提供专业化授粉服务的企业或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补助。其中,蜂授粉补助对象年提供授粉蜂群数量不少于 2000 群。对项目省份依托技术支撑机构或科研院校完善技术规程,开展技术推广和培训、授粉效果评估等,给予必要支持。
(4)实施标准:一是支持养蜂大县全产业链建设,结合本地养蜂业发展实际,选择养蜂业发展大县,发展高效优质蜂产业,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蜜蜂良种繁育体系完善、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改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构建、成熟蜂蜜生产示范和品牌培育、蜂农防灾减灾等工作,打造产加销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二是支持高效授粉技术推广,选择 1-2种蜂授粉发展前景广阔的优势农作物,集中连片推广农作物高效蜂授粉,培育市场化授粉模式,加快蜂授粉技术推广普及。全产业链发展方面,按养蜂基地建设数量 20 万元/个,企业带动与品牌建设 35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蜂授粉技术推广方面,按培育市场化授粉模式 30 万元/个,授粉 85 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耕地保护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的主体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
1.各项目县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落实“一场一策”要求,细化单个建设主体建设方案。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2.项目县在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县级初验合格后,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场到户,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统筹,定期开展督促、调度、培训及指导服务等日常工作。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实施与验收、绩效自评、监督指导等工作。采取日常监管、重点调度、绩效评价等方式,定期调度项目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和督促整改。负责项目复验,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县级部门责任。项目县负责具体项目实施,要压实自身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常态化调度,定期通过“农业农村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报送项目最新进展,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项目初验,完成资金拨付到场到户。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17.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
(2)支持方向:一是耕地退化问题明显。县域内退化耕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大,土壤退化问题对进一步提升粮食产能制约作用明显。二是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县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工作。三是统筹实施能力较强。县域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工作机制健全,耕地质量提升工作可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实施期间可有效统筹实施种养结合、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等耕地地力提升措施,发挥叠加效应。四是工作基础相对扎实。当地具有耕地质量提升实践基础和一定规模的应用成效,初步探索形成适宜的耕地质量提升技术模式,能够将单项技术进行集成应用。五是示范带动作用显著。通过连续实施,能探索出可持续推进的工作机制。项目区耕地质量退化问题能够得到有效遏制,耕地土壤肥力得到恢复,对当地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单产、整体产能提升作用较为明显。
(3)支持对象:全省 18 个农业县。
(4)实施标准:全省 18 个农业县,补助标准是亩均 250 元。
(5)项目负面清单: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或因项目实施不力、进度缓慢、效果不佳、验收不通过等。
(6)项目实施流程:①项目储备。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比选的程序开展项目立项。②资金下达。根据各项目县实施面积及支持标准下达资金。③组织实施。项目县编制 3 年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打造示范样板、做好田间试验与效果评价。④项目县报送项目总结报告、专项评价报告、工作和技术总结、绩效自评,完成项目验收。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及比选、监督管理、调度和技术指导,组织项目抽查。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申报及审核,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编制 3 年和年度实施方案、定期报送项目进展、资金、实施等情况,组织项目自验。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18.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的通知》(农办建〔2023〕3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 2024年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4〕5 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 号)等。
(2)支持方向:针对长江中下游、西南、华南等南方粮食主产区 pH 值<5.5 的强酸性耕地,农业农村部在 15 个省启动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通过施用石灰、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等综合措施,目标用 3 年时间使项目区土壤 pH 值平均提高 0.5 个单位,亩均粮食产能提升 10%以上,耕地质量等级提升 0.5 等左右,打造酸化耕地治理样板区。
(3)支持对象:全国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
(4)实施标准:全国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拟实施治理的强酸性耕地面积达 8 万亩以上,补助标准是亩均 125 元。
(5)项目负面清单:组织实施不力、进展缓慢、效果不佳等。
(6)项目实施流程:①项目储备。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和省级审核推荐、部级评审比选。②资金下达。根据项目批复情况下达中央资金。③组织实施。项目县编制 3 年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实施不少于 8 万亩的酸化耕地治理面积;开展田间试验及效果评价。④项目县报送项目总结报告、专项评价报告、工作和技术总结、绩效自评,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管理平台完成实施范围上图入库,完成项目验收。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及审核,项目监督管理、调度和技术指导,组织项目验收。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申报及审核,组织开展项目核验。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编制 3 年和年度实施方案、定期报送项目进展、资金、实施等情况,组织项目自验自评。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